1.氮氣簡介及理化性質氮氣(Nitrogen),分子式為N2,相對分子質量28.01,CAS號7727-37-9,危險性類別為第2.2類、不燃氣體,化學類別屬于非金屬單質。氮氣為無色無臭氣體,常用于合成氨、制硝酸、物質保護劑和冷凍劑等。其理化性質如表1:
表1 氮氣的理化性質
熔點 (℃) |
沸點 (℃) |
相對密度 (水=1) |
相對密度 (空氣=1) |
臨界溫度(℃) |
臨界壓力(MPa) |
飽和蒸氣 壓(kPa) |
溶解性 |
-209.8 |
-195.6 |
0.81 (-196℃) |
0.97 |
-147 |
3.40 |
1026.42(-173℃) |
微溶于 水、乙醇 |
2.危險性分析氮氣屬于穩定、不聚合的不燃氣體,在保證其中不含超標有害雜質的情況下,允許其安全地擴散到大氣中,無毒害等作用。工業生產中使用的氮氣一般儲存在公稱容積20L-80L的中容積鋼瓶,公稱壓力有30MPa、20MPa和15MPa三種。由于氮氣本身較穩定的性質,其可能發生的危險主要有人員吸入造成的健康危害,以及鋼瓶遇到高熱時容器內壓增大造成的開裂和爆炸危險。
氮氣瓶的儲存,應符合如下安全要求:
1. 氮氣瓶應儲存于陰涼、通風的庫房內。遠離火種、熱源。庫溫不宜超過30℃。儲區應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。
2. 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,氣瓶倉庫應符合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的有關規定;
3. 倉庫內不得有地溝,暗道,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,倉庫內應通風,干燥,避免陽光直射;
4. 控制倉庫內的最高溫度,規定儲存期限;
5. 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,并有明顯標志;與有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能引起燃燒,爆炸,產生毒物的氣瓶,應分室存放,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;
6. 氣瓶放置應整齊,配戴好瓶帽.立放時,要妥善固定;橫放時,頭部朝同一方向;
7.對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、盛裝氣體進行確認,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;
8. 夏季應防止曝曬;
9. 嚴禁敲擊,碰撞;
10. 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子電焊引弧;
11. 嚴禁用溫度超過40℃的熱源對氣瓶加熱;
12. 空瓶入庫檢查,瓶內氣體不得用盡,必須留有剩余壓力;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.05Mpa。
13. 鋼瓶瓶肩上有下次檢測的具體時間,在該時間以前可以使用,到期則須送至專門檢測機構檢測后方可充瓶使用。一般兩年檢測一次。
氮氣瓶的使用過程中,應符合如下安全要求:
1. 采用密閉操作,操作時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。
2. 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,并嚴格按照預先制定的詳細安全操作規程進行 操作,防止氣體泄露到工作場所空氣中。
3. 作業環境應配備必要的溫度檢測裝置、氧氣含量檢測裝置、氣體泄漏檢測報 警裝置以及泄露應急處理設備等。
4. 運輸時應注意輕裝輕卸,防止鋼瓶及附件破損導致氣體泄露。
5. 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設備,當作業場所空氣中氧含量低于18%時,必須佩戴 空氣呼吸器、氧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。
6. 作業過程中要避免高濃度吸入。進入罐等限制空間或其他高濃度區作業,須 有專人監護。
7. 氮氣瓶僅限使用氮氣,且工作壓力嚴禁超出公稱壓力。
8. 定期檢查囊氣壓力(至少每三個月一次)。
9. 加壓時嚴禁拆卸。
10. 垂直或水平安裝蓄能器,且蓄能器應安裝在遠離熱源的地方
1.健康危害事故與應急處理:當氣瓶中的氮氣泄露到工作環境中,導致空氣中但其含量過高時,可使吸入氣體氧分壓下降,引起缺氧窒息。吸入氮氣濃度不太高時,患者最初感胸悶、氣短、疲軟無力;繼而有煩躁不安、極度興奮、亂跑、叫喊、神情恍惚、步態不穩,稱之為“氮酩酊”,可進入昏睡或昏迷狀態。吸入高濃度,患者可迅速昏迷、因呼吸和心跳停止而死亡。當發生氮氣泄露事故時,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,并進行隔離嚴格限制出入。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,穿一般作業工作服。盡可能切斷泄漏源。合理通風,加速擴散。漏氣容器要妥善處理,修復、檢驗后再用。對于已經發生缺氧癥狀,呼吸困難的患者,應保持其呼吸道通暢并給輸氧。有呼吸心跳停止的患者時,應立即對其進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按壓術并及時就醫。
2.燃爆危險事故與應急處理:氮氣屬不燃氣體,其主要燃爆危險事故為高溫環境下,氮氣瓶內壓增大導致開裂和氣瓶爆炸。當由于火災等意外原因產生高溫時,應立即將氮氣瓶移至距離火場盡量遠的空曠處,如果無法轉移,則應對氣瓶噴水霧保持火場容器冷卻,直至滅火結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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